近日,有网友表示,有企业要求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居家按病假算薪酬。对此,多位专家律师表示,按照人社部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企业假“病假”之名,对员工工资行打折之实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请病假也有一套自己的规范,头疼脑热等一般性的疾病,或者乙类管理的传染病,是由卫生系统进行诊断、报告、管理病例的。目前,新冠肺炎虽然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管理措施,也即针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仍然要给予隔离治疗。从12月7日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新十条”要求来看,防疫措施尚未回归到卫生系统的常规轨道上,这也是企业不能强制员工休病假的法律依据。
而从社会层面看,按正常标准支付员工报酬,不仅是法律要求,也在“主动优化而非被动防疫”阶段具有现实意义。根据“疫情防控新十条”,部分企业和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允许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自行居家隔离”,但社会面仍然存在对正常上班有感染风险的担忧。网络上一则热议的视频中,丈夫讲述了怀孕一个月的妻子,不能居家办公,又怕在单位被感染,只能到附近车库办公时心酸又无奈的心情。当企业无法要求员工“休病假”,感染员工也希望没有“后顾之忧”地居家隔离时,这其中尚未衔接的部分就在当下被显著放大了,同时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行业的多样,也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稍微设想一下,如果无症状感染者为了不影响薪资而坚持上班,企业是否也将自身和其他员工置于风险之中了?因而,保障阳性员工的正常工资收入,不仅关乎到劳动者个体的基本权益,也是在社会面为科学精准防疫提供保障。
尽管经过三年疫情反复,不少企业已经摸索出了弹性办公和居家办公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但在社会面感染者比例升高、个人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下,企业也面临着更大的经营压力,以往的经验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这种不确定性?能否通过更灵活地安排休假制度来维持运营?这些显然需要企业进一步探索。
对于社会而言,伴随防疫规定的优化升级,已有学者讨论是否要将新冠肺炎调整到“乙类乙管”,这意味着,将通过卫生系统而非社区组织对感染病例进行管理。在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形成普遍的科学共识前,不妨以解决眼下的问题作为抓手,不断补充相关规定。比如,企业支付员工感染期间正常薪资为多少天?天数是否有科学依据作为支撑?阳性员工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康复并达到返岗条件?是否有其他社会资源参与保障感染者收入?这些其实都是在向正常生活奔赴过程中需要完善的细节。
(原题为《新冠感染员工居家,别轻易给薪酬“打折”》 作者 訾晓 来源 光明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