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7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费者朱女士投诉反映,她于今年2月底在镇江市一家汽车4S店订车,并缴纳5000元定金,4S店承诺4月中旬交车。但后来因为疫情原因4S店交不了车,朱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遭到4S店拒绝。
12月16日,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4月11日在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4S店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过调查,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严律师认为,4S店没有按时交付车辆,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4S店以上海疫情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不能推卸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即使双方的购车合同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但也不影响购车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效力(除非双方对于定金有其他特别约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定金的规定,4S店应当根据定金罚则双倍退还非违约方交付的购车定金。而朱女士现只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并未向4S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最终,在镇江市消协的协调下,近日4S店终于同意退还定金。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