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签不签?法官借《爱的二八定律》释法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近日,都市情感剧《爱的二八定律》正在热播,男女主角阴差阳错“假结婚”,但最终“真相爱”。剧中,客户丁先生委托律师帮忙说服女儿和她未婚夫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巧的是,律师女友的父亲也借此契机,劝说女儿和律师签署婚前财产协议。那么,婚前财产协议有无签署的必要?效力如何?1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武鑫蓉从法律角度解析了这一问题。

武鑫蓉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给予男女双方在合法事项内约定财产权属的充分自由,无需经过公证程序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婚前财产协议不仅可以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属,亦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客观分析,婚前财产协议保护的是财产,不是感情,是否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也不是衡量真爱的唯一标准。正如女主角在剧中坦言,婚姻是一辈子的事,谁都不希望留下遗憾。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前,如果已经考虑到婚姻中有可能出现的最丑陋、最糟糕的事情,那以后无论发生任何事情,他们都已经有了心理准备。人会因为未知而产生恐惧,而婚前财产协议就是用来应付这种恐惧的。

武鑫蓉表示,考虑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往往有三种情形。一是一方财产较多,并且可能涉及家族财产的;二是双方婚后计划实施分别财产制度的;三是一方计划创业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潜在债务风险的。

如果男女双方决定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务必“白纸黑字”,不要用口头语、俚语,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产生歧义。内容上,不要约定以人身自由“绑架”财产分割,避免条款无效。程序上,留存签署协议过程的相关证据,注意保存原件。

武鑫蓉提示,期望通过一纸协议实现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也是不现实的,用心经营、真诚相待才是根本之道。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