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这个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关注和讨论。该案件之所以会引发热烈讨论,是因为女方以男方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为由起诉离婚,并且男方在法庭上也同意离婚,但是法院却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所以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网友对此大为不解,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也同意离婚,为啥法院反而不允许双方离婚呢?双方情感破裂没破裂,双方当事人不比你法院更清楚吗?网友们对法院判决的批评主要依据的是朴素的法感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我国婚姻法制度背景下,离婚的条件又是如何呢?
首先,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谓的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通过协商后,对自愿离婚的相关条件、子女抚养事宜、财产以及债务分割事宜等都协商一致了,进而通过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把这些约定书面化。在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无需到法院起诉,只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
其次,要是只有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双方自然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这时候,想要离婚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去实现离婚的目的。但是,诉讼离婚相比于协议离婚,其程序进展会比较缓慢,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也比较复杂。
具体而言,在程序上,想要起诉离婚的一方要先选对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起诉之后,法院也不会立即开庭审理,还要经过调解的阶段。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那么就由原告撤诉或者将调解书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只有调解无效的,才会进入审理判决阶段。
对于开庭审理的诉讼离婚案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才会准予离婚,总体上通过诉讼离婚实现离婚目的还是比较困难的。具体而言,一般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形下,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尽管前述准予离婚的条件已经比较严格,在实务的司法认定中,法院往往还是会从严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具体而言,原告提出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会进一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还比如,对于提出因为家暴想要离婚的,法院也会严格认定是否存在家暴。具体而言,对于普通的吵架动手,法院往往不会认定家庭暴力。其会综合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是否存在家暴。
总的来说,在前述案件中,法院就是一方面认为女方提供的家暴、出轨等证据不充足,并且从男方持续给女方转账等认定双方情感尚未破裂,进而不同意离婚。尽管从我国传统思想“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角度来看,法院似乎是为当事人考虑。但是,案件双方都是成年人,在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或许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