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借款人去世,家人都不要遗产,债务谁管?法官说法

当事人死亡后,

还有债务未履行完毕,

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依法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

何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稳妥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参加诉讼等方式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职责。

法官说法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遗产继承问题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当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这一制度极大避免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被)侵占等风险,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还屈指可数,该案件的依法审判,有效维护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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