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余思函
近日,有网友爆料,12月31日,河北衡水一中学老师,在并未征求学生意见的情况下,在上网课期间要求学生利用会议的投屏功能,投屏出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在全班同学面前翻阅自己与他人的私人聊天记录,引发了广泛关注。
学生好友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学生本人也非常气愤。
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
疑似被要求投屏学生偷看了他人答案
据拇指视频报道,网传录音和视频显示,该老师先是要求学生投屏并打开微信聊天界面,并说道:“下午4点02分,陈**这不就巧了。”
随后,老师便要求该生把与陈某的聊天窗口打开。在当事人学生请求老师是否能换一个聊天窗口进行公开翻阅时,老师则表示不行,并说:“别滑动,等一下,我拍个照。”
接着,该学生又打开了与另一位同学的聊天界面。老师则称,“你挺护着他啊,打开我看看他是不是给你发答案,还是发什么。”
关于事件的缘由,网络上说法不一。有网友猜测,可能是看这位同学上网课不认真;也有网友表示是老师怀疑被要求投屏学生在上网课期间,偷看了他人传送的答案。
有网友认为,能理解老师想要在网课期间尽量让网课发挥出最大作用的心情,但是最起码得守住一个尺度。
对此,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校方,截止发稿时暂无人回应。
律师:“要求行为”的强制程度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
此举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
朱界平介绍,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同时,隐私权又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是保护人之尊严。”朱界平说。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就本事件而言,朱界平律师认为,老师要求学生将聊天记录投屏,这个“要求行为”的强制程度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如果老师提出要求,学生没有否认,而自愿进行的公开,则这样不构成侵犯学生的权利;若是学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而老师强行打开、胁迫打开或是私自打开学生的手机查看,则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