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癌症晚期,李某向公司请假一周看护。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李某休假照看病危父亲。在父亲去世当日,他被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详情,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113520元。
2021年2月26日,李某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工资25500元、绩效工资10500元。
2022年1月21日,因父亲癌症晚期重病,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并告知请假事由,直属领导口头表示同意。其也通过微信向人力刘某请假。李某向张某、胡某等三位公司领导发送了“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的邮件,请假时间: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
24日,胡某回复李某“对于您父亲的状况,公司深表同情和理解。但由于您事假未经过批准,擅自脱岗的行为,也已经对工作造成了影响。鉴于此,您需要于2022年1月24日15时前,提交您父亲病重或住院等相关材料,供上级审批参照,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导致领导未批准的情形,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按旷工处理,并要求您于2022年1月25日8时30分前返岗工作,请务必慎重对待。”
随后,李某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病房照片及自己的看护视频。
26日,人力刘某向李某发了“关于再次要求提供有效请假材料的通知”,李某回复称“相关材料已按时发给了部门领导胡某”。
1月28日,李某父亲病逝。当日下午,李某收到了公司向他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包括:“李某,由于您自2022年1月21日至今在请假未获批的情况下不到岗工作,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自2022年1月2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元。
该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离开工作岗位,其后,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返岗,李某均以其父亲病重为由明确拒绝,但未提交有效材料。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东城法院认为,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该事由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口头提前向直属领导、公司人事申请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未旷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