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有深信服(300454.SZ)员工向南都湾财社表示被公司要求试用期“主动离职”。这些员工涉及岗位包括市场与研发岗,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6个月,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员工称,被公司单方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他对此并不同意,但目前得不到更多回应,也没有赔偿。就此事,深信服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一直遵循合法合规经营原则,与员工共谋长期的发展,若有疑虑,公司会尽最大努力,秉承双赢的原则,开展积极沟通。
员工:
“不自己提离职就会被开掉”
未给工作衡量标准、未见赔偿
李羽是2022年的应届生,介绍自己当年8月入职,经过一个半月的培训后,去了公司分配的区域,2023年1月第二周,李羽开始收到主管的示意及谈话,要求其主动离职。“说如果我不自己提,就会让hr来开掉我,对我之后找工作也影响很大。”李羽表示。
根据李羽提供信息,其与深信服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限为36个月,试用期的第六个月进行答辩。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李羽试用结束日期为2023年的2月份。
对于工作上的这一突然变动,李羽表示曾向主管表明自己意愿:“希望可以待到六个月试用期满,想多学点东西,起码答辩了再走。”但遭到拒绝。根据李羽提供资料显示,其已在1月份的第二周发起离职流程。
就在李羽提交离职的同一日,位于深圳的一位研发岗位的试用期员工收到公司主动离职的要求。“早上找我协商离职,之前没有任何通知,我不同意,然后公司直接单方面解除。”张恒表示,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关停岗位权限。
李羽认为,劳动法说试用期不能以能力不足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但公司连答辩的机会都不给,也没有工作的具体衡量标准,且公司辞退也没有给任何赔偿。
不过,根据张恒提供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深信服在通知书中表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与张恒解除劳动关系。张恒表示,未收到赔偿。
而根据张恒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
(张恒提供深信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深信服否认裁员:
合法合规经营,员工有意见将积极沟通
对于员工称试用期内未行答辩,被要求主动离职,没有收到劳动赔偿一事,深信服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没有裁员的计划。该司表示,首先不存在年底裁员这个事,公司一直遵循合法合规经营原则,以成就员工,关爱员工为导向,与员工共谋长期的发展,若存在个别同事对公司发展与个人发展问题存在疑虑,公司也会尽最大努力,秉承双赢的原则,开展积极沟通。
天眼查信息显示,深信服成立于2000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41565.162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1381.6528万人民币,并已于2020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8.88亿人民币。目前在A股上市。该企业官网介绍其员工规模超过9000名,在全球设有50余个分支机构。
观点:
试用期内离职是否需要经济赔偿?
那么,针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赔偿等有关问题,法律方面如何规定?深圳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湃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需要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 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他还表示,试用期内如员工不存在过错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如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同意离职的,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不同意主动离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羽、张恒均为化名)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叶霖芳 王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