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结果为“待改进”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