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还把领导打伤,被开后向公司索要13万元赔偿金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杜某几年前入职某电力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杜某在工勤岗位从事高压电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后来公司调整了杜某的岗位,他表示拒绝。在公司对杜某作出停职处理后,杜某来到公司,把公司的副总经理打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杜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 13 万余元赔偿金和加班工资等。法院会如何判决呢?2 月 16 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件。

拒绝调岗起纠纷,员工把公司告了

2021 年 7 月下旬,为适配公司发展,公司暂时停止了江宁区的相关业务,对杜某所在班组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薪酬待遇不变。8 月 10 日,公司通知杜某至土建班工作,杜某明确表示拒绝,后来也没有去新岗位工作,而在公司住所地休息且未提供劳动。9 月 17 日,公司通知杜某从 9 月 18 日起停职检查。

9 月 18 日杜某到公司,他和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沟通过程中产生言语及肢体冲突,造成副总经理腰部受伤,双方至派出所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10 月 13 日,公司因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了工会。据悉,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存在不服从管理、有打架斗殴行为、当月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等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杜某送达。

杜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13 万余元及 8 月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法院:员工对调岗不满,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该电力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为适配发展及响应政府相关政策,对相关业务暂时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对杜某所在的班组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临时调整,是公司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调整杜某的工作内容及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并不远,且薪酬待遇不变,工作内容并未产生实质变化,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公司对杜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杜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即便有不满,也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应以拒绝至新岗位报到、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等方式予以对抗。杜某长期未至新岗位报到并未提供劳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旷工行为。杜某在与公司领导沟通时未注意方式方法,产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他人受伤,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合法解除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通知工会,无需向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力公司向杜某支付 8 月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杜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对公司的管理或惩处不满,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用人单位在为适配公司发展调整组织架构时,也应充分尊重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劳企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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