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变更孩子的姓名随自己姓,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支持吗?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把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给孩子改姓,法院驳回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丁某和杜某于2014年结婚,婚内育有一个女儿小丁。2018年,丁某和杜某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丁由杜某抚养。后来,杜某希望女儿跟自己姓,但当年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女儿变更姓氏这件事有明确的约定。于是,2021年,杜某和女儿小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丁变更姓杜,并要求前夫丁某配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个体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丁未年满十八周岁,小丁和杜某请求变更小丁姓氏、同时要求丁某配合变更姓名,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小丁和杜某的起诉。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更改姓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是否应当实体审理呢?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小丁自出生后一直随父姓,现小丁尚未成年,小丁和杜某起诉要求丁某配合变更小丁的姓氏,但由于杜某与丁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小丁变更姓氏做出明确约定,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小丁变更姓氏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小丁和杜某单方要求变更小丁的姓氏,在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丁某配合其办理姓氏变更,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相媛媛表示,关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双方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因父母之间的矛盾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方在未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诉至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更名到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据。(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