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某商业街附近,曾某、滕某两个孩子玩耍时,滕某将点燃的鞭炮扔进窨井盖内,引燃下井下沼气导致爆炸,两人均受伤住院抢救。受害人曾某将滕某及其监护人、白银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月21日,记者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诉侵权案件经过白银两级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白银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元;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万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白银区法院判决后,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滕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被告滕某与原告一起玩耍时将点燃的爆竹扔进窨井盖的小孔里,导致爆炸发生,致使凑前围观的原告受伤。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责任由滕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发生爆炸的窨井位于人流密集的商业街公共区域,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服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周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对禁放期管理区域发生燃放爆竹的行为未发现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无证据证明对井下沼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隐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判决原告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事发前曾某母亲与滕某母亲走在两孩子身后,但未发现并制止两孩子玩鞭炮的行为,属监管不力。且曾某明知滕某向窨井扔鞭炮行为的危险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动凑前,对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
据办案介绍,本案中,滕某实施侵权行为,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曾某及其监护人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文丨奔流新闻通讯员 关凌燕 记者 张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