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点下班也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上海王女士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原因竟是前一天下班后走得太早。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下午6点33分,她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但领导并未回复,于是下班走人了。第二天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指责她失职,以态度不好将她辞退。
出具了一个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记载:“王女士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并不用缴纳当月五险一金。”
我觉得这位女士已经做得很尽职了,下班前还问一声有没有需要的地方,到点下班不是正常吗?这老板故意找茬!!支持勇敢发声!
出具的这份辞退通知书,可以这么说,妥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给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想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显然是无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有过错,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赔偿金。
王女士工作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可以要求赔偿1个月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就算王女士工作3天,公司也要为其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因为社保缴费是按月征缴。若单位不缴纳或拒缴社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老板格局太小就应该这样教育,赔钱长记性!大家都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