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话题,引发连篇累牍的讨论。有人提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法律教授罗翔跟进,认为: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但也有人表示不能苟同。谁是谁非?值得辨析一番。
不过,采取任何观点或立场,都应该基于事实。为此,首先有必要追问:“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在多大程度上是事实?
现行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23条)。“考察”一般人仍称之为“政审”。第26条规定本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除此之外,整部法律并无“家庭成员犯罪本人不得报考或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制定的2019年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招录公务员程序: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第19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公务员,相对于公务员法而言,把同一要求从“考察”环节前置到了“报考”环节。除此之外,整部行政法规也没有涉及家庭成员犯罪对本人录用有什么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2021年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是“考察”的指针。第6条规定可以差额决定考察人选。第8条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反言之,报考一般职位并无此方面的要求。除此之外,整部考察办法也没有提及家庭成员犯罪对考察结果有什么影响。
可以想见,报考公检法机关的“考察”比一般公务员职位要求高一些,一般称为“政治考察”或“政审”。
以2020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为例。第9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其中包括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综上,“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理论上,其一,对报考公检法等部门是成立的,对一般公务员职位是不成立的;其二,仅限于家庭成员有上述几类重大恶性犯罪才成立,有一般刑事犯罪或受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是不成立的。
故而,“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的讨论,赞成、反对双方都有些空对空,既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熟悉考公“考察”或“政审”的现状。不从事实出发,难以产生有价值的讨论与成果,整个讨论的质量是堪忧的、令人遗憾的。
当然,也必须承认“理论”或法条与实践不是一回事。实践上,也不排除某些地方在“考察”或“政审”公务员时内部会考虑其家庭成员的犯罪情况。有鉴于此,你在报考某一地方公务员时,不妨向当地组织部门咨询“考察”的具体及特殊要求,也可特地询问家庭直系旁系成员犯罪是否影响通过“考察”。
另外,公务员招录有七个程序或步骤,“考察”是第五个,到这一步,个人知识、能力及健康等方面都已经过关了。设想一下,如果两个人都到了“考察”这一步,各方面都差不多,其中一个人家庭背景清白,另一个人有家庭成员正在服刑,很有可能后者被淘汰,但这种淘汰并不是有既定规则或制度的刚性淘汰,而是用人单位优中选优的权衡性淘汰,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因为,其他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两个人,一个相貌堂堂,一个长相猥琐,后者有可能被淘汰,这种淘汰也不是制度刚性淘汰,而是择优性淘汰。
总之,理论上,“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是不成立的,“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进公检法”在家庭成员有重大恶性犯罪时才是成立的。更进一步,法治或公共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践应该向法条靠拢,而不是相反。所以,如果发现“实践上”与“理论上”有差距,那就应该推动前者向后者收敛。这是一个真问题。
在此基础上,另一个真问题是:“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进公检法”在家庭成员有重大恶性犯罪时成立,是否合理,赞成或反对的法理依据是什么?这是可以讨论的。
最后,“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当然也可泛泛讨论。个人认为,任何一刀切都是有问题的。因为不同犯罪的性质不一样,子女有没有从父母犯罪中受益也是一个问题。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自负其责,其他人不应受到无辜株连。但设想一下:如果父母贪污受贿了一大笔钱,然后案发坐牢,钱绝大部分没有追回,子女利用这笔钱去留学、享用奢侈品,他们可以不受父母影响回来安然考公吗?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