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民何女士因数月未来月经,到某中医诊所就诊,医生号脉诊断后为其开具10天剂量的中药方。服药期间,何女士又到某三级综合医院做超声检查,提示:宫内孕。何女士认为诊所医生在其孕20周的情况下未能号脉诊断出怀孕,还开出调经处方,让孕妇服用近10天,造成身体不适,且肯定会对胎儿发育造成影响。诊所医生则表示,何女士就诊前曾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不孕、通输卵管等治疗,问询是否怀孕时何女士予以否认,不存在误诊。何女士与诊所多次理论后,诊所退还收取的费用。孕7个月后,何女士再次到综合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提示羊水过少,经剖宫产娩出一女婴,转新生儿重症监护室进行救治。
何女士认为羊水过少、胎儿早产是服用中药后所致,出院后多次到诊所理论,要求诊所医生承担新生儿住院治疗全部费用及过错赔偿。
双方互不相让,陷入僵局,诊所因此不能正常营业。无奈之下,诊所负责人到滨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滨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诊所调解申请后,当日便与何女士取得联系,为其介绍纠纷的合法处理途径及人民调解的流程,何女士表示同意调解。
次日,滨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诊所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在取得何女士信任基础上,指导其提供相关材料,并安排调解时间。
调解前,滨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讨论,医学专业调解员认为:处方中的莪术等药物属活血化瘀类,系孕期禁用药物;患者有高血压且长期服用多种药物,对胎儿发育也可能产生影响。医患双方存在的问题及对胎儿产生何种影响则很难评判。应本着促进双方谅解、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何女士坚持要诊所承担新生儿的住院费和误诊赔偿等费用30万元。诊所则强调,何女士就诊时否认自己已怀孕,服药后发现身体不适且已怀孕,诊所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证明服用中药对胎儿发育无影响,胎儿早产与诊所无关。
诊所医生的陈述,让何女士情绪激动,调解员见状,及时调整为背对背沟通。
在与诊所的沟通中,调解员指出事情发生后,诊所及时带患者到综合医院就诊,其态度积极。患方认为后期的羊水过少、胎儿早产与服药有关,确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撑。但患者初次就诊时,已数月未来月经,应考虑怀孕的可能,诊所应建议患者先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诊脉后未能察觉有怀孕征兆,且开具属于孕妇禁忌类药物,虽然不能断定这些药物是造成早产的原因,但确实存在疏忽大意之不妥。调解员建议,根据诊疗中存在的问题和产妇家庭经济状况,适当给予补偿,以利矛盾化解。
在与何女士沟通时,调解员指出,根据何女士提供的病历及检查报告了解到,其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且长期服药,羊水过少、胎儿早产住院是否与诊所的诊疗有关、关联度是多少,恐怕很难评判。诊所在得知何女士怀孕后及时带其进行检查,并支付医疗费用,也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建议双方相互退让一步,和解为好。经沟通,何女士将诉求降至5万元。
至此,双方对赔偿金额逐步接近,但仍存在争议,诊所认为尽管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但不是导致胎儿早产的直接原因,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可以对何女士新生儿的住院治疗给予一定帮助,金额为1万元。何女士则认为新生儿属于早产,住院费用很高、住院时间较长,不同意对方的赔偿金额。调解员结合纠纷实际情况经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1.7万元的赔偿协议。
该起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不对称,法律知识欠缺的典型案例。滨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灵活的方式,多个角度帮助医患双方分析疾病发生原因,诊断与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调解员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己任,用法、理、情与医学专业知识相结合,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最终实现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