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在什么情况下孩子应该判给父亲或母亲抚养?3月16日,奔流新闻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西固区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解答。
2020年4月,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的某村民王某(女方)经他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陈某(男方),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王某与陈某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2021年6月王某产下一子,但自从孩子出生后,王某与陈某便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家人和邻居多次居中调和,但二人关系一直未见好转。2022年7月,王某与陈某协商离婚,双方虽然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互不相让,王某遂于2023年初向西固区法院家事法庭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王某告诉法官,被告陈某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陪伴家人,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自己照顾,所以她坚决不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告陈某表示,王某自结婚后就一直没有工作,王某的娘家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他在国企上班,平时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父母已经退休,完全有精力照顾好孩子,故请求法院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
一方是爱子心切但经济状况不佳的母亲,一方是收入稳定但整日忙于工作的父亲,到底法院会将这个年幼的孩子判给哪一方抚养?我国民法典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第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上述案件中,由于原、被告的儿子在诉讼时尚不满两周岁,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需求上,会对母亲产生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父亲难以代替的,故母亲较父亲而言,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
但是既然有“原则”,就一定会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这三种情形之一,若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原、被告之子尚未满两周岁,且原告王某不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孩子应当由母亲(即原告王某)抚养。同时,由于原告王某目前没有收入来源,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最终,西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陈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办案法官介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根本原则,所以法院在处理抚养权争议时不会单纯以父母的性别、收入、文化、性格等作为判断依据,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决定,避免本就无辜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再次受到伤害。
文丨奔流新闻通讯员于潇杰 记者张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