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香港为入学塞红包被控罪:入乡问俗也问法,别输出潜规则丨快评

据报道,近日一名香港新移民李某某为帮儿子获取入学机会,试图以2万港元现金贿赂小学校长,事发后遭到香港廉政公署起诉。目前李某某已在香港法院承认控罪,等候判决。

案情显示,李某某2022年6月向轩尼诗道官立小学递交了儿子一年级入学申请,但没能通过第一轮面试。李某某随后约见校长恳请再给儿子机会,并在第二次与校长的会面中将装有2万港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校长。结果校长不但退回现金,而且向廉政公署举发。

李某某遭到起诉,罪名是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第1款,“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根据这项法例第9条,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涉嫌犯罪,金额并无限制(1港币也是违法);而且只要收受贿赂,无论是否“办理”了业务都会入罪。

这则新闻在内地读者看来多少有些“违和”,原因不难理解。众所周知,“教育军备竞赛”衍生出的“疏通关系”“打点资源”“择校费”等“行规”,早就是内地家长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升学产业链”不仅制造了或明或暗的利益输送链条,“不愿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家长们还以各种方式继续寻求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交换”。此起彼伏的“家长微信群事件”里,家长对教师的卑辞厚礼经常引发热议。

这家小学属于公立学校,校长教师均为公职人员,廉政公署有权检控其不法行为。行贿与受贿同罪,而且行贿这点钱也将面临重罚(监禁与罚金),也都有违某些人的“社会经验”。李某某是新到香港的内地人,这次“文化休克”恐怕会让她记忆终生。

在一些地方,“花钱办事”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家长与教职工仿佛都有种“人在江湖,不得不送,不得不收”的无奈。

其实,这正是家长与校方之间“长期互动”的产物。家长送礼的动机不外乎“想让老师多照顾一下孩子”“担心孩子受委屈”,而这本身就是在扩充寻租空间,让学生本该平等享有的义务教育权利变成一项花钱才能买到的商品。即便是在私立学校,这也是不当的职务腐败。而在教职工的角度来讲,“别人都收,我不收不合群”“不收不给面子”也是一种颇为无奈的心理写照。

腐败根植于人性之中,这是人性公认欲望自私的一面,无法依靠道德说教杜绝,只能通过制度建设防治。事实上无分中西,涉及利益输送的招生腐败总会出现。几年前集中爆发的“美国大学招生腐败案”里,涉事家长的“各显神通”让人惊叹不已;美国电影《阿甘正传》与印度电影《起跑线》描绘的“性贿赂”与“伪造假身份”等现实手法,也让人们感叹“艺术源于真实”。

关于此次行贿事件,舆论场上还有一种声音,认为这位家长“送礼送得不到位”,应该以“更高明的做法”行事,比如“给学校捐个几百万,获得校董资格,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让孩子入学”。这种论调乍一看入情入理,其实也不值一驳。

首先,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确存在“校友名额”,但那基本只存在于私立学校,出钱的校友为子女博得的入学资格已经是一种商品。对于公立学校而言,招生腐败就是在剥夺其他纳税人子弟的入学机会;其次,即便是私立学校,如果涉及编造简历、伪造身份的不法情事,仍然属于不可原谅的重罪,数年前爆发的美国大学招生腐败案即是如此。

如果以“哪里都一样”来为招生腐败开脱,那就不仅陷入了“比烂”的狭隘思维,而且是在藐视法律作为“明规则”的尊严。

招生腐败确实是个全球现象,但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震慑犯罪,从制度建设上防微杜渐、治理腐败现象。招生中的“潜规则”之所以还未变成“明规则”,正是因为法律得到了严格执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旦人们连在心理上都已经承认“潜规则”的适用性,那么作为“明规则”的法律在执行上势必更为窒碍难行:既然家长与校方都心安理得地执行“潜规则”,“明规则”就只有被束之高阁的份了。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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