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23日电 教育部官方微信号“微言教育”23日消息,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所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
根据《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规定》要求,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其中选派的教师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办学协议中确定。
办学机构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师按照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办学机构颁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学业证书的,应当与该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地区)颁发证书相同,并在该国(地区)获得承认。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同时,监管方面,《规定》提出,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海南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