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多次撞座椅靠背,女乘客劝导遭家长掌掴后还手,警方认定“互殴”处罚双方引热议,律师以案说法

被只顾贪玩的熊孩子冒犯,进而与“护犊子”的家长起争执,这样的事着实不少见。但双方由动口到动手,进而被公安机关“各打五十大板”,引来网友热议的事却不多见。

自述遭遇——

“熊孩子”多次撞击椅背,女子劝导不成与家长发生争执,双方互扇耳光

5月2日晚12时左右,一女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声,称她5月2日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排有2名大人与3名孩子。在乘车期间,后排3名孩子疑似在玩游戏,多次撞击椅背。她感觉无法忍受后,回头劝导后排孩子称“不要撞椅背了,要有礼貌一点”。随后,一名孩子家长称“他们是小孩子,至于嘛?”另一名家长对其进行辱骂,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据该网友讲述,列车长到场后,孩子家长让其离开座位去其他地方,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孩子家长以遭她辱骂为由,扇了她一记耳光,她随即还击两级耳光……随后,车厢内一名乘客发声,为她进行了作证。

乘客现场“解围”——

“我听的很清楚,最开始是男士先开口骂人,人家还击后,你们又打人家”

根据该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车厢内,一名男子疑似制止孩子家长,但对方回复称拍摄视频的女子在辱骂他们。男子回复称,“我听的很清楚,最先辱骂人的是你们这边的男士,人家女子最开始没骂人。”男子表示,女子在回怼孩子家长后,遭其掌掴,随后才反击的,“是孩子家长先动的手。”

男子称,事发后,在列车长到场前,孩子家长一直在吼女生。孩子家长说,“是她先吼了我家孩子。”男子回复称,孩子先吵到女子,结果家长却辱骂对方,“你们现在还在打人……并不是你带孩子你就有理……你们3个人,骂人是你们先骂的,打人是你们先打的,你们哪有理?”车厢内,乘客随即为发声的男子鼓掌。

传唤询问——

民警希望双方和解,称“孩子家长一直在哭,主张谅解,她后悔了”

“网友还手时,孩子家长已将手中水瓶举起”

5月5日清晨5时许,该网友再次发声,称5月4日晚8时,她作为“高铁殴打事件嫌疑人”被传唤至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江油车站派出所,接受民警询问。

该网友表示,民警告诉她,监控显示,列车长到场后,她正常坐下,然后被孩子家长打的,“还说我还手时,孩子家长已经将手中的水瓶举起来了……”对于这件事,民警希望双方选择和解,并称“孩子家长一直在哭,主张谅解,她后悔了”,但她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我做好最坏被拘留的打算,只是想要出手打人者(包括我自己)受到该有的惩罚。”

行政处罚——

女孩被行政处罚200元,孩子家长被行政处罚500元

已向警方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5月2日晚9时许,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0元行政处罚。

对此,该网友表示,她完全接受200元行政处罚,但孩子家长作为此事的始发者,要求对其处罚比她更重。

5月7日凌晨3时左右,该网友再次发声,称孩子家长当晚已被行政处罚500元。事发后,她的律师朋友建议她行政复议,不少网友也给她发了相关法规和建议。目前,她已申请了行政复议。

网友热议——

遇到熊孩子、熊家长,真是有苦说不出

 “还击不应该是自我防卫吗?”“为啥认定是互殴?”

自5月2日至8日,该事件引发全网热议。不少网友都讲述了自己遭遇“熊孩子”的经历。

网友@银河汽水 表示,“我曾去音乐节,回家的路上被孩子吵了一路,但我没你勇敢,姐妹你超勇,支持你,公共场合不是自家客厅。”

网友@如懿 表示,“我也遇到过好几次,因为自己本身也是学生,在外地行李也多,坐后面的小孩一直踢我椅子靠背,而且很吵。我旁边的乘客早都不耐烦了,一直回头看,但小孩家长就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真的很烦。”

网友@glx 表示,“我五一在南京玩,有个游客的小孩拿着一个玩具挥舞,扎到了我,他爸爸虽然没有道歉,但直接就对孩子一顿训,我觉得这种家长真的挺好的。”

另外,还有网友对警方的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

网友@弋约 表示,“对方先动手,你还击回去不应该是自我防卫吗?怎么还成殴打他人?“

律师说法——

女子系被动还手,是本能反应,且具有节制性,应构成正当防卫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互殴,顾名思义,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且双方或多方均是主动的,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区别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后动手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目的,是否被动的、节制的。如果因为事发突然,为了制止先动手者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后动手者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具有被动性和节制性,那么后动手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互殴。相反,如果双方主观上均具有预谋性和主动性,斗殴双方主动采取措施使对方遭受侵害,那么这属于互殴。

赵良善解释,如“一女子骑单车等红灯时,被一路过男子故意推倒”、“男子驾车故意撞人”等,诸如此类的事件反映了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一种施暴行为,针对施暴行为,受害人要敢于说不,敢于反抗,勇于和施暴者搏斗,而非选择被动挨打。即便对方受伤,受害人也是正当防卫。同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警方处理。

赵良善说,本次事件中,女子与孩子家长争执中,被孩子家长突扇一巴掌,女子还手出于本能反应,还手是被动的,而且女子还手后没有继续侵害先动手者孩子家长,从而说明女子的行为具有节制性,因此,可认定为女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非互殴。如女子不服铁路公安的罚款决定,可在60天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女子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届时,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裁判。

女乘客还手系阻止孩子家长继续实施不法行为,且力度、方式与对方相当,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和《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有法律依据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依据该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行为均具有社会危害性。故按照法律解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在情节上明显比违反《刑法》行为要轻,既然违反《刑法》的行为有正当防卫来免除违法责任,那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应该有正当防卫来免除违法责任。

刘东晨律师说,本案中的女乘客行为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首先,矛盾的起因是由于孩子家长没有切实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造成的。其次,孩子家长谩骂、殴打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且动手在先。女乘客还手时尽管孩子家长已经暂时罢手,但从一般人的观念来看,孩子家长的寻衅滋事行为并没有当然停止,谩骂和殴打很有可能继续。女乘客还手是为了阻止孩子家长继续实施不法行为,而且还手的力度和方式与孩子家长的相当,因此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刘东晨律师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并不一致,前者轻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正是因为后者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要综合考虑纠纷的起因、具体过程、双方的过错程度、对社会风气的影响等等,结合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处理。执法部门不能一味机械套用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标准,而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治安案件的办理当中,勇于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保护公民合法的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捍卫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得当,合理合法

据潮新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这起事件,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女乘客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

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叶桢律师认为,女乘客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

叶桢律师表示,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一旦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叶祯称,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这名博主可以对相关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相关案例——

因关门问题发生争执并上升为肢体冲突,警方认定系双方互殴

法院:采取制止侵害的抵抗手段,且不具有侵害意图,不应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根据《山东法院案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规则的适用》一文中引用案例显示,2021年6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关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相关判例显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78岁的徐某某与65岁的赵某某均居住于济南市市中区某单位宿舍楼。2017年11月30日18时28分左右,徐某某与赵某某在该单元门口,因关门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某先开口辱骂徐某某,徐某某用手指着赵某某质问,赵某某将徐某某的手拍开,之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赵某某的左手大拇指和左脸下颌受伤,徐某某的右眼、鼻子、嘴角也被打伤……2018年10月10日,公安市中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徐某某不服,向市中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中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超出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为由,确认市中区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20年12月1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6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市中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公安市中区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其一,从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市中区分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系赵某某辱骂徐某某,并且先动手拍打徐某某的手,徐某某反击属于自卫行为。其二,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纠纷发生时,徐某某已经 78周岁,赵某某 65周岁,二者年龄相差较大,实力相差悬殊。其三,从伤害后果看,报案时的简要事实载明,徐某某受伤、未载明赵某某受伤……综合考量上述事实,作为具备相当生活经验的人应当能够还原案件的脉络与情境,两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作用和地位。经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市中区分局认定“徐某某与赵某某互殴并致赵某某受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结论。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然,制止违法侵害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一样,应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不能无所限制,不能演变成互殴。公民在遭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行为时,如果主要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并符合比例原则,则其作出的抵抗行为因不具有侵害意图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即使徐某某确实采取了制止赵某某侵害的抵抗手段,但因其并不具有侵害赵某某的主观意图,不应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市中区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予撤销。市中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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