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两个孩子全部由母亲抚养。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曾某与被告林某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林某生活在外公外婆家,父亲曾某则在外地工作,仅一、两个月探望子女一次。
现曾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女儿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各自承担。
法院判决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准许二人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初衷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院认为,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且均未满八周岁,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母亲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外公外婆也自愿且有能力帮助照顾两个孩子。曾某常年在外地工作,鲜少回家,对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都不清楚,显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此外,虽然两个孩子均未满8周岁,但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经庭前在家事调解室耐心询问孩子,两个孩子兄妹感情深厚,不愿意与彼此分开,均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如果强行将两人分开无疑对孩子造成伤害。
为保持实际抚养关系的相对稳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全部由母亲林某抚养。一审判决后,原告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斗门法院法官 韩蕾蕾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法院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尽量将父母离婚事件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案中的母亲,在充分保障孩子物质需求的同时,细心教导孩子学习,耐心陪伴孩子成长,满足孩子发展和情感需求。如果仅是生硬判决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既不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伤害了一名母亲为两个孩子所付出的金钱、精力、情感,也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不符。
本案审理结果顺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护航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一名尽责母亲的抚养权。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