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费璇 记者 江跃中)家本应是充满亲情与爱的住所,但在办理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发现,它有时也会成为伤害的来源,比如家暴,但这些伤害常常会被认为是“家事”“小事”而隐匿在大家的视线之外,有什么方式可以让这些伤害事件浮出水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又如何能动履职,让这样的伤害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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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哨岗哨音响起
今年3月下旬,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公室里,一阵急促的铃声响起,电话对面是上海市儿童医院的强制报告联络员,他向检察官说,医生当天在接诊过程中,遇到一个妈妈带着10岁出头的孩子,“孩子面部红肿,右眼瘀青红肿,医生当时就觉得这伤不太对,就多问了一句孩子是怎么受伤的,孩子妈妈说是被孩子爸爸打的。”根据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强制报告联络员立刻打电话反映情况。
根据描述,检察官判断可能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当即电话联系当事人——孩子的母亲李女士(化名),询问了解事发经过、家暴存续的时间和程度等情况。
据李女士表述,儿子患有先天智力残疾,平时生活中,自己与丈夫王先生(化名)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在对儿子的教育过程中,也会选择“暴力管教”。
3月中旬的一天,丈夫王先生听说儿子在学校表现不好,没有详细询问情况和缘由,也没有加以说理教育,就直接动手教训孩子,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民警都上门进行劝阻。
鉴于孩子的伤情,检察官请李女士及孩子后来院详细说明情况和她们的诉求,并委托社工对受伤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检察官又联系了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了解详细经过,确认了父亲打孩子的事实。随后也联系到了孩子的父亲王先生,他承认了自己的伤害行为,但对于这种行为对妻子和孩子造成的创伤,他却不以为意。
第一“令”:为受害者穿上铠甲
在与李女士的深入交谈中,检察官了解到她对今后的生活有些担忧,她更是希望这次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保护甲”,保护自己和儿子不再受到伤害。
王先生本次家暴行为系教育理念偏差引起,未达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程度。不过,面对李女士母子提出的诉求,也为了让王先生通过本次事件受到训诫,检察官建议李女士母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家暴具有封闭性、隐秘性和突发性,相关证据难以及时收集,这也阻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的顺利申请。而在本案中,由于医生及时的强制报告,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证据得以及时固定,申请保护令条件成熟。
鉴于本案中受伤的小男孩只有13岁且患有一定的智力障碍,他与母亲李女士在证据收集、法律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两人也曾通过其他形式维权未果,王先生的暴力行为仍在持续,因此普陀区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起诉,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月下旬,检察官通过协助取证、释明法律、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等方式,帮助李女士母子二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同时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保护令有效期是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为施暴者戴上了“紧箍咒”,为受害者披上了“保护甲”。
第二“令”:让不当的教育“正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想法已经渐渐消失,但还有一些家长认为以打骂方式教育孩子的行为没有错误,本次事件发生的根源也在于此。想要改变王先生这种“想管孩子却不会管”的情况,纠正错位的亲子关系,还是要先扭转他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
检察官向王先生详细分析了他存在的监护失职问题,直接指出不论是行动的暴力还是语言的暴力,都会给孩子的内心蒙上阴影,简单以打骂代替教育是失职的表现,并说明夫妻有好关系、好榜样,以言教身教和环境教育教导子女,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引导王先生正视自己的教育问题,及时修复家庭关系裂痕。
为了进一步对王先生予以依法训诫,检察官对王先生制发督促监护令,详细释明了督促监护令的制发依据,说明了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也围绕如何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转变教育理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并责令王先生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
强制报告制度让潜藏的伤害浮出水面,“双令齐发”构建起“司法屏障”,但治理家暴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溯源治理,对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进行督促和指导,不能只在事后。近些年,普陀区检察院蒲公英未检团队创设“督促监护一二三四”工作机制,聘任“督促令观察员”,联动开设蒲公英家庭教育指导系列课,给家长们普法,帮助家长“依法带娃”,保障未成年人在更加健康、有爱的家庭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