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教培处罚办法:剑指“黑机构”、一对一等变相培训

9月12日,教育部官网公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中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份专门性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颁布,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办法》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指出,《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他表示,《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如何处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的“黑机构”?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指出,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

对此,《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对于“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五类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有偿组织“一对一”等隐形变异培训将负法律责任

“双减”以来,随着大型机构退出中小学学科培训市场,“一对一”“一对多”培训、“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培训开始增加,成为治理难点。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认为,这些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因此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此次颁发的《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组织“黑竞赛”属于违法行为

“双减”以来,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得到规范化管理,每三年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会联合印发竞赛活动白名单,凡未列入白名单的均属违规举办的“黑竞赛”。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指出,“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侵害群众利益。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如果存在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如果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将从重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宋凌燕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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