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培训课结束后,孩子在教室内玩耍不慎摔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学员舞蹈培训课结束后在教室内玩耍不慎摔伤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据了解,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据介绍,9岁的小红是某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一天下课后,小红在舞蹈室内奔跑玩耍时不慎摔倒。机构老师知悉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红右尺桡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红父母认为,小红是在教室内受的伤,机构应对小红的损害进行赔偿。该机构则表示,小红受伤发生在培训课程结束后,系自身原因导致的,且在事发后已及时救助,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后,小红将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进入机构至学习结束离开期间,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参加学习的学员人身安全。舞蹈室场地本就比较光滑,学员身穿舞蹈袜跑动,很容易造成摔倒并致伤,而被告对于小红在课后休息期间奔跑玩耍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干扰或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红在事发时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课期间因自身原因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小红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作。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天性爱玩、生性好动,尚无任何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注重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避免受伤或因不当行为伤害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覃仕林 通讯员 叶剑敏 陈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