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认知中,教师是一个收入比较稳定的职业,其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很多方面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30%,每个月只有70%的基本工资会打到工资卡上。也就是实行绩效考核方法,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教师的表现发工资,而将教师每月基本工资的30%扣除下来,到年底再按劳分配。
这样一来,就会引发两个问题:一个是,每个教师的基本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扣除的30%的话,这样就会形成一种高低分明的情况。对于工资高的教师是不认同这样的做法。第二,就是对于教师的绩效,本就是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的,为什么还要实行扣除制度,再将这些钱进行二次分配呢?这样做法是否公平吗?能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吗?
对于“扣个人的工资作学校的绩效”的说法,按官方的话来说,这30%的绩效并非教师的固有工资,而是被打入工资总额中的“绩效”部分。但是,老师们并不认可这个说法,按老师的理解,国家实行绩效工资,应当是另行有拔款的。很多老师认为,奖励性绩效是“用自己的工资30%作为绩效奖励自己”,甚至还有不少的老师抱怨,"自己的工资30%自己拿不到”。
其实,这是对目前实行的绩效工资制度的误读。自2009年起,全国开始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总体来说,教师的收入主要分成了3部分:一是基本工资,也叫做财政直发工资;一是基础性绩效,这是与职称密切相关的;二是奖励性绩效。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一般都是每月发放,很多老师把这叫做月工资。奖励性绩效是每年或者每学期发放,多的地方数万元,少的地方几千元,这部分的钱地域差异很大。
那么问题来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不是教师的30%呢?
可以说是又不是。30%绩效其实是一个核拨的比例。比如说,某个学校有100个在编教师,高级6人,中级40人,初级54人。财政部门就根据这个人数的基础绩效,拨付给学校相应的款项。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基础绩效÷70%×30%=奖励性绩效。所以,很多老师所说的“自己的30%”,其实只是一个计算的基础,这些钱被扣除以后,归总在学校的一个账户上的绩效工资。这些钱严格来讲,已经不属于教师个人了,因为它的所有权和分配使用权,都已经转移到了学校。
当然,学校能否拿到30%,也是不确定的。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考核(综合督导考核),考核优秀的,可能多一点;反之,考核较差的,可能少一点。那么,学校拿到这个钱又是怎样进行分配的呢?就是把所有的钱,依据之前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在全校进行分配。这个时候,就会有工作干得多干得好的,拿得多一些,有的超过30%;而那些工作相对来说干得不好的,就会少拿一些,拿不到30%的情况。
对于这30%的绩效现在说法也是比较多的,那么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你是否赞同呢?国家是否还要在进行下一步改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