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北京市教委最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将易发高发新发的违规行为,列入办学规范内容,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划定“硬边界”。
这份文件首次提出非学历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定位,引导学校办学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要成为首都教育的有益补充。
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全国”冠名
学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市教委明确,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学校可以确定标准简称,但简称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营利性学校简称可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标准简称可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优化生源结构,支持学校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成为区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提升文明素养的市民学校。支持学校主动调整招生模式,由面向受教育者个体转变为服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并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不得变相出卖招生资质,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组织、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不得组织在校生进行招生,不得以二级学院名义招生。
同时,学校应向受教育者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以及学习证书取得办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受教育者入学前,学校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包括全部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退费和争议问题处置方式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教育服务费用由学校自主确定、受教育者自愿接受,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缴费用等。教育服务项目和费用应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另外,学校办学场所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如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
严控出租校园场所
合作办学应以整合利用外部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同时履行学校内部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合作办学应以学校为主进行日常管理。严禁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名义,实质出租出让办学权。
学校对校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出租的校园场所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对其他单位承租校园场所实施教育培训的,学校应当进行有效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办学许可机关负责全市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管理办学资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施日常监管,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评定年检结果时,应听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学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本市将强化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学校规范诚信办学;加强年检结果的使用,对未通过年检的学校,依法作出处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同时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联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了解情况、沟通信息、督查指导、调查研究,支持和监督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督导专员列席学校董(理)事会会议,学校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及时报告督导专员,学校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安全稳定及重大情况,应及时如实完整报告督导专员。
学校如发生办学异常情况且直接影响稳定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布预警提示,并依法向公众发布入学风险提示。对于办学异常学校的法人登记类型变更,以及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地址等变更事项,严格程序要求,加强审核工作。
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学校应“转型“
对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学校,引导其转型发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在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过程中简化程序,促进学校顺利转型。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同时,学校应主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终止办学,制定安置处理工作方案,自行组织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师生员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其平稳有序退出。对到期未延续办学许可且未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办学许可注销手续。因停止办学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学校承担。
市教委说,意见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取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机构。国家或北京市出台涉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冕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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