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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公布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全县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电化教育及民办学校在职公办教师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包含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的行为包括:
1、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2、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有偿补课的;
3、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工作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4、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的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5、在职中小学教师其他有偿补课行为的;
6、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有偿补课活动的;学校、教师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的;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的。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清退当事人违规所得;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城区内的调到乡镇任教,乡镇的调到村小任教);对其年终考核和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外,再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和特岗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七条 学校(单位)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分包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同一学年度内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免除职务等处理。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四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处分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商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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