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小朋友的加入
海南区第三幼儿园
2020年6月海南区委、区政府回购了已审批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原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转为海南区普惠性公办幼儿园, 成立了乌海市海南区第三幼儿园。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于2012年9月,成立于2020 年9月1日,隶属于海南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普惠性公办幼儿园,位于海南区拉僧仲恩格尔路21号,总占地面积8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74平方米,绿地覆盖面积约为40%。可开设15个教学班,容纳450 名幼儿,目前已开设7个教学班,其中小班2个,中班2个,大班1个,大大班2个,幼儿总数为117名。全园现有教职工48人。2020年9月评为乌海市一级甲等幼儿园。
园内建筑格局精心规划,建筑用材讲究安全、环保,配有专业舞蹈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种植园区、科学室、亲子阅读吧、户外活动操场及大型户外玩具区。全园共设有15个标准活动室,采光通风效果好, 每个标准活动都有单独的活动室、睡房、卫生间、更衣室,在这里,孩子们在舒适的环境中成长,分享劳动的喜悦,轻松愉快地学习。
一、招生对象:2017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本地居住。
二、收费标准:根据教育发【2020】94号文件和乌教发【2015】203号文件要求,海南区第三幼儿园被评为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370 元,共收取4个半月费用。
三、预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1日
四、报名地点:海南区第三幼儿园保卫处填表登记
五、报名准备材料
1. 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父亲与幼儿的)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预防接种本
六、注意事项
1.请按时为幼儿报名,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园资格,不再另行补办。
2.信息填写要求准确,以便现场报名及后期学籍申请能顺利完成。
3.咨询电话:15848356602 15174711124
海南区第四幼儿园
原海电幼儿园将于2021年3月搬迁至海南区公园北路东老石旦街南海南区第四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普惠性公办幼儿园。新园占地面积12000㎡,教学用房建筑面积5022㎡,户外活动面积5342㎡,园内设施配套齐全,可开设12个教学班,容纳360名幼儿,除原有老生外,现大班设有65个学位、中班55个学位、小班75个学位。现有教职工29人,在下学期将新增加15名专业的年轻幼儿教师!
活动室设计图
海南区第四幼儿园秉承“培根护基,点亮童年”的办园宗旨和“爱 自由 规则”的办园理念,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以培养快乐生活、勇于探索充满灵性的幼儿为出发点,本着“一日生活即教育”和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的课程理念,让孩子在参与、实践、体验中成长。
打造以自然生态充满野趣的自然环境、自由自主充满探索的室内环境、润物无声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自然的走进幼儿世界的人文环境,正如法国教育家卢梭说过,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这样的教育给孩子带来的是一种天赋教育,是爱的教育,是造就人本身的教育,五大领域、八大环节教育内容贯穿于一日生活的每个环节之中。全园教师将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充满人文精神的园所文化,打造孩子喜欢、老师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自然、生态、充满野趣的原生态幸福乐园。
活动室设计图
美好是迎接一切的力量,爱让你我共同成长!海南区第四幼儿园期待你的加入!这里,将是梦想起航的地方!
招生对象:2.5--6周岁学前儿童
联系人:谢老师电话:15848302262
曹老师电话:13848324073
有意向的家长请您电话咨询或来海电幼儿园门口扫码进群!
户外设计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