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刊发《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42号(教育类379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指出,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前提是关联交易要“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另外,教育部在回复《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中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文件指出:
1)不会“一刀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因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教育部不便设定全国统一的“过渡期”,财政、税务部门也无法制定“一刀切”的分类选择税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立足地区实际制定。
2)允许关联交易,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注: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3)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为什么要支持民办教育?
1)它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一直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满足了受教育群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的资金压力,带动了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人才。
今年5月20日,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也印证了这一点,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3.01万所,其中民办学校19.15万所,占全国比重36.13%。
民办教育在校生规模结构
2)民办教育有其独特优势
首先,在政策法规规范下,民办学校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办学理念灵活科学,办学机制更高效。
其次,从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上,民办学校实行聘任制,可自主筛选聘用优秀的管理型人才和教师队伍,并通过合理的竞争机制激发教职工的活力和潜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最后,民办学校不具备公办学校所拥有的“天然保护伞”。既要接受教育部门的评估检查,又要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努力站稳脚跟,因此具有更加强烈的“品牌制胜”心态。
3)发展民办教育,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归根结底还是教育的竞争。放眼国际,以美国教育为例,2020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中,美国29所学校入围,其中私立学校高达18所,占62.07%。而中国入围的12所院校均为公办大学。除此以外,国际上许多重要科研成果都出自民办大学和企业。
我们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有着天然的灵活机制、创新基因和竞争优势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能力,能够帮助学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民办教育理应成为推动我国教育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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