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意外死亡 趴睡该不该背锅

近日,湖南益阳一位4岁的小朋友在幼儿园午睡期间意外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公布的监控视频来看,出现意外的孩子一直趴着睡午觉,其他小朋友陆续起床后,老师试图通过拉衣服、拉手臂叫醒他,孩子作出了一定反应,但仍未起床,老师发现异常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目前,当地教育局回应:孩子是因为病情的意外情况死亡,幼儿园则回应称,老师并未失职,死亡与趴睡无关。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相信生活中很多孩子喜欢趴着睡,休息时间在办公室趴着睡一会也是我等“打工人”的常规操作,那么孩子趴着睡究竟是好是坏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医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意见,美国儿科学会以及我国大部分专家建议健康的婴儿应尽量选择仰卧位的睡姿,因为这种睡姿对一岁以下的孩子来说最为安全,可以减少‘婴儿猝死综合征’的风险。

而一些人则认为,从心理方面来看,宝宝在母体内便是腹部朝内,背部靠外的蜷起姿态,这是最自然的防范意识姿态,而俯卧使婴儿贴近床铺,宝宝更有归属感,容易睡得熟,不容易受到惊吓,有益于宝宝中枢神经系统的生长发育;从生理方面看,俯卧能锻练宝宝颈部、胸部、背部及四肢等大肌肉群,有利于提高肺活量;此外,俯卧还能避免胃内容物逆流到食道及嘴中引起呕吐及室息。但还不具备自主活动能力的小月龄宝宝不建议趴睡,晚上睡觉时,最好让宝宝躺着睡。值得注意的是,婴儿俯卧要注意护理,不要让婴儿俯卧在松软的棉被和枕头上,以防头部埋入枕头、被子,发生意外。

从监控视频来看,老师唤其起床时,孩子是有反应的,而且四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能力,因此趴着睡与死亡的关联性应该不大。目前,由于幼儿园与家属未能就事件处理达成一致,所以家属选择做尸检查明孩子死因,笔者认为通过尸检明确死因,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那么,查明孩子死因后,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依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关于幼儿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主要考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幼儿园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也能举证反驳,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因此,四岁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意外死亡,幼儿园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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