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寒假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为强化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假期管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科学合理安排假期生活,现就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寒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放假、开学时间
受疫情影响,我市幼儿园、小学、初中非毕业年级以及职业高中学生放假时间提前至2021年元旦前;初中毕业年级和普通高中各年级学生放假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5日。开学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保证正常授课时间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寒假起止时间做一周左右调整,并于寒假开始前将放假、开学时间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统筹做好假前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假前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安排教师专业学习或培训;组织召开期末家长会,指导家长合理规划子女假期生活,不让子女盲目参加补课班辅导班。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设计好学生寒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综合实践活动,普通高中学校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工作。
三、科学制订假期方案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制订寒假实施方案,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假期生活,研读经典书籍、观看励志电影、学唱红色歌曲、坚持体育锻炼、参与家务劳动,丰富假期生活。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寒假时间,通过网络平台,对学生进行学习和生活指导。
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增强疫情防控意识,放假前集中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多通风、戴口罩、少聚集,无必要不外出,坚持体温报告制度,开学前第14天主动报告行程和体温。如出现疫情要及时如实报告,主动配合、自觉服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挥和处置。
五、规范假期办学行为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有关规定,禁止在放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或统一组织上自习,禁止组织学生集中收看付费的“空中课堂”等电视(网络)授课,禁止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辅导、培训班,禁止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公开违规补课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对中小学校寒假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加强随机检查,对违规者依法严处。市教育局违规补课举报电话:0455-8388591
六、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放假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随时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升中小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切实把中小学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绥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来源:绥化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