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蒋炜宁 通讯员 余晶晶 文/摄
记者今天获悉,宁波市教育局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谁来批?
属地审批,纳入当地事业发展规划。宁波市教育局审批市中心城区(海曙、江北、鄞州三区)内的高中段民办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辖区内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高中审批报备。市中心城区外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由属地审批。其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均须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冠名“宁波”需承诺。审批冠名“宁波”的民办学校,需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财政扶持、属地管理书面承诺,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怎么设立?
在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设立规定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设立工作,市教育局进一步对设立方式、设立流程、审批条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名称登记要分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
只能设立1个函授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高校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市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市紧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接受专科专业。
须达到最低办学设置标准。设立全日制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以及与省内高校合作举办“技能+学历”培训的,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技工学校的最低办学设置标准,并承诺不招收未成年人和高中在校学生,不招收合作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在本机构就读与住宿。
设立分支机构须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跨县域设立分公司的,均须经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跨县域设立分公司取得办学可证后,培训机构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每设立1家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按规定增加1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办理、交纳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或风险保证金,或者按规定在学校基本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怎么管?
2018年,市教育局在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时,同步将管理权限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在本次出台的文件里面,市教育局进一步对管理权限、连锁经营、资产管理、信息公开、诚信办学、年度报告等实行进行了明确,其中两项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实行属地审批管理。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行使审批、管理等职权。具体包括: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培训行为等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违规违法和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信息收集查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不得违规连锁经营。对开展连锁经营的机构,必须按法定要求进行法人登记,机构不得将预收学费等经费转移至总部。同时,要求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机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抽逃机构资产和办学经费。不得把机构的资产以加盟费等形式上交总公司或连锁经营单位。
同时,市教育局还要求各地认真落实贯彻“最多跑一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