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阳市教育局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安阳市教育局起草了《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相关意见或建议: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北段安阳市教育局2117房间(邮编4550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ysjyjfg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对《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72-511685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阳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立法原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科学规划、规范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统筹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和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编制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编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居住人口容量、城镇化进程,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居住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同步编制规划,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九条 【公开公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布局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条 【审批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规划效力】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 【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四)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修改程序】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用地预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预留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建设用地,并为预留的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界线、区位和规模。
第十七条 【优先供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统筹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
原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建设改造时应当优先保障学校扩建用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学校预留用地。
第十八条 【用地供给】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划拨。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先建后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
因规划变更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应当保持校园完整性,符合相关标准,并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资源优化】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减少,闲置的教育资源应当优先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使用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计划】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及时为列入年度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践行绿色环保理念,体现区域文化特色。
第二十五条【周边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周边限制】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建设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成人用品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等公共设施;
(五)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七条【交通保障】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
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应当根据需要建设临时停车位和缓冲空间、行人过街设施,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保障学生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有关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资金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资金;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资;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学】社会力量出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在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费用减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缴纳相关费用。
国家、省规定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减免;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免征。
第三十一条【配套建设】居住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组织建设的以外,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建设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配建供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同步建设】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有产权移交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项目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费用承担】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六条【收费限制】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严禁高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检查督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条例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或者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布局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七)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校园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无法实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建造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安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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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王建民 值班主任:王志锋 主编: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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