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一午托中心突发事故,两个孩子在上下铺打闹时,一个孩子被推下床头部先着地。后涉事小学生所在学校发布声明,表示孩子颅内出血,经抢救后已没有残疾或生命危险。
对此让人揪心的事件,网友表示,“这个托管机构太不负责任了,设置高低床,存在危险隐患还没有人看着。希望孩子一切安好。”“说到底还是午托机构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做到位,以为放个摄像头,找到负责人发个声明就混过去了。”
对于未成年人家长来说,孩子的健康与安全是头等大事。午休期间,将孩子交给午托机构,目的就是有人帮忙照顾孩子,让其安全成长。该私立午托中心给爱打闹的小学生设立高低床本身就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在午休时间段任由孩子在上下铺打闹,没有负责人进行监督看管,导致孩子从上铺跌下,险些出现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司法判例来看,部分裁判参照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该中心过错致使儿童遭受人身侵害的,应结合其过错和原因承担相关责任。当前,相关机构正在和家长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家长可以以侵权为由,保留视频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午托中心对孩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件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如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家中也没有合适的亲属帮忙照料孩子,只能就近送到托管中心,这也对托管机构的资质、专业度、责任心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发生此类让人揪心的事件,午托中心、家长应进行反思自省,共同想办法提高对孩子人身安全的保护程度。
午托中心需要减少内部的安全隐患,如将上下铺改成平铺床,将门窗包好,防止孩子打闹磕碰。尤其对于照料小学生、学龄前幼儿的托管中心来说,孩子年龄小、难约束,有些孩子爱打闹,稍有不慎就会受伤。有些孩子不懂表达,遇到危险或遭到侵害不知第一时间求助,这就需要配备完善的人员,时时刻刻观察孩子的行为,采取更科学的方式来管理,如非午休时间,将孩子带去宽阔的地方玩耍,避免爬高行为出现。午托中心虽然不是教育机构,但是在孩子成长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管理者应有最起码的公德心,以责任心为己任,不能为了招揽学生、压缩空间就减少教师人数、或将平铺床改为上下铺。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尤其对小学生来说,要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告知玩耍时不能做推搡等危险动作,遇到困难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反馈。当前市场上的午托机构良莠不齐,甚至有些为节省费用,无证上岗,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可以提醒家长,重视午托中心的资质和能力,和靠得住的机构合作,共同守护学生安全。
家长须对孩子安全做好风险预防工作,除了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学校和午托中心外,还要教育孩子不去高处打闹、不随意推打小朋友。8岁以下的小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出的事情无法担责,伤害他人后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该事件中的小朋友如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对方家长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部门应对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午托中心开展调查,填补市场上的监督空白,统一行业标准、提高申请门槛和师资水平、保障食品卫生,让孩子的安全问题不再成为困扰家长的心头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