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首次定义教育惩戒概念,并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这个规则明确了几点内容:

教育惩戒不是惩罚,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

确有必要时教师可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详情参考图片)

特别在此强调的是,它首先对教育惩戒进行了细分。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小编感觉,这个规则是对老师和学生的双重保护也是双重约束。它让人们看到了惩戒的底线和红线。更重要的是,它也避免了下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教师对学生说不得,教不得。一点事情个别家长就情绪失控,让教师没办法管。最后变成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变成有些教师让家长管,有些教师借机不管,家长没能力管,最后变成没人管。 ”

规则虽说是新出台,但其中的某些信息还是让人感到很眼熟。其实,这个规定所阐明了的惩戒行为,在希以往的实践中并不少见。

一位网友分享了他的看法:“绝大多数的情况是,老师怎么干这些事情都无所谓,家长默许甚至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些行为,学生继续忍着。这些惩戒方式什么时候使用,也都是老师一人说了算,绝大多数是针对单纯的学习方面的问题使用的,对于学生直接损害其他学生权益的行为,如校园霸凌等,反倒很少使用。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行为和传统的打骂相比看似进步了一些,但在对学生身心的影响上其实只是改头换面而已。而且也并不能起到真正的教育作用,大部分的后果是学生继续我行我素,老师继续如此惩戒,循环下去,特别是对于青春叛逆期的孩子更是如此。”

小编感觉,这位网友的说法有点道理。因为这些惩戒方式已经在学校里相当普及,只不过它们现在穿上了教育部提供的“马甲”而已,其实际效果固然值得期待,但小编感觉还应注意另一个方面的影响。

一般说来,学生也大致分为几个类型:

第一种:会犯错,但会自己认识到错误,在很少甚至没有惩戒的情况下就可以纠正错误并尽力避免。

第二种,犯错后可以在教师合理惩戒的情况下意识到错误并不断修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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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即便得到适当惩戒之后仍然不会意识到自己错误,仍会不断犯错。

第四种,惩戒无效,不过怎么的,就是和老师“唱对台戏”!

其实,老师最怕出现的就是第三和第四类学生,特别是第四类学生。因为他影响的不是他自己,而是整个班级群体。

不得不承认,惩戒在教育工作中是非常必要的。小编希望有关部门和社会为孩子们尽可能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严师出高徒”,是我们比较传统的教育观念。一个优良的老师,他会允许学生有犯错的空间并为之扶正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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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乃国之大计,没有完全正确的教育模式,我们唯有尽可能选择相对正确的教育方式。

教师惩戒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严师出高徒”固然很有道理,但我们也不应忘记它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严师是良师,学生具有可塑性是可造之材。

让人遗憾的是,这两个前提是前提而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无论教师队伍的选拔如何严格,我们无法保证每一名教师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都知道如何合理、适当地运用惩戒手段;同样,也并非每一位犯错的学生都会在老师的惩戒手段下“迷途知返”。

在良师、合理的惩戒手段与可塑的学生三个条件并不完全齐备的条件下,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即使相应规则出台了,小编也希望大伙在孩子的教育这一块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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