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日前制定颁布,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规则》旨在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破解长期以来困扰广大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难题。
教育惩戒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尽管教育惩戒被广泛认为是学生良好品行养成和完整人格培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教育理念的变化和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教育惩戒变得棘手而敏感。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该遵循怎样的程序等,都缺乏严谨的标准和依据,由此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缺乏参照,广大学生家长也深感担忧: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担忧教育惩戒实施不慎、不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孩子的未来成长。
图片来源@教育部网站
为此,《规则》首先肯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强调了教育惩戒的属性,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还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是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如何科学实施教育惩戒,是广大家长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合法性与适当性原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同时明确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力求让教育惩戒沿着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客观公正、合法合规,适当适度、尊重学生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的方向前行。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还为学校留下一定的自主空间,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当然,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更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会用、善用、用好,还需要多方努力。一方面,学校和广大教师要更新理念、提升能力,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将教育惩戒与积极管教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切实承担起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教师放下顾虑,能用敢用。此外,还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避免滥用。更为重要的,是尽快营造一个理性健康的教育生态,建构家校之间、师生之间协同互助、理解尊重的关系和氛围。
教育惩戒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小切口,却关系人才培养的大战略。我们期待,随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实施,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脚步更加稳健,广大公众对于教育的理解越来越科学深入,教育生态的建构更加理性健康,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目标和教育管理手段之间的良性循环。
文 | 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