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尽管教育部赋予教师有两年了,但是在实际中的运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原因比较简单,因为教师手上缺少一把可以度量的尺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没有明确的规则情况下,教师往往是缩手缩脚的,毕竟稍有不慎,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
但是,教育还是不能离开惩戒教育的。谁都知道,快乐教育能让孩子活泼和快乐,确实容易给他们自信和阳光。但是,学习本身就是一件痛苦的事——知识本来就不是属于你的,你却要塞进自己的脑袋里,这不需要付出艰辛吗?
看看老鹰,为什么把幼鹰不断地从悬崖上推下?看看狮子,为什么把幼狮无情地赶出自己的领地?原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你必须拥有生存的本领。我们学习的过程,和它们有什么区别吗?从本质上说,是没有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应该把惩戒束之高阁。
这不,教育部专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学生需要通过惩戒教育的行为做了明确地规定,诸如: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教育管理;吸烟,喝酒言行失范;有危害他人或自己的危险行为;打骂、欺凌同学等行为。看到惩戒的行为都被明确地界定,我想作为教师应该是开心的,毕竟自己再操作起来,可就是有法可依了。就是遇到那蛮不讲理的家长,自己也有了一个底牌,心里的底气也足一些。
教育惩戒怎样落实?《条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违纪违规轻微的,给予一般性惩戒,即: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的惩戒则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而严重的教育惩戒则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三个层次的教育惩戒,让老师平常的一些惩戒手段合法化,确实给了教师不少底气。尤其是承担校内公共服务和停课停学的规定。以前,你要是想让孩子参与校内公共服务,孩子不敢反抗,但是家长恐怕会第一个冲上来,让你措手不及。而停课停学则更是万万不可的——在家长看来,这是不被允许的,我孩子是来学习的,你让我孩子停课,是怎么一回事?也正因此,停课停学其实没有几个教师敢这样做,毕竟这样做于法无依啊!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家长在要是嚷起来,恐怕没有那么充足的底气了吧。
教师惩戒学生,是为了孩子,但是稍有不慎,就会让自己陷入漩涡,弄得人灰头土脸。也正因此,想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首先就要对哪些是不被允许的行为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那么,哪些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呢?它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这八个方面,除最后一个的界定有些模糊之外,其他的都写的明明白白,我想教师们确实是应该深入地学习。其实说简单一些,就是“七个不”:不能采取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的方式;不能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心理的伤害;不能用带有歧视或侮辱的话语对待学生;不能因个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能因为成绩而惩戒学生;不能因个人好恶而选择性惩戒;不能让学生惩戒学生。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让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有法可依。而教师要想敢用、会用自己手中的惩戒权,就必须要吃透《规则》,尤其是其中的在惩戒中不被允许的八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