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将教育惩戒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个人觉得这种教育行为算不上教育惩戒。只能是一般性的批评教育。面对一个班几十个性格迥异,难以控制自己行为的学生,教师点名批评,站立,课后教导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大人坐着上课也避免不了说话或者私自出进,何况孩子们呢!如果把这个也算惩戒教育,那教育从何谈起?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这种惩戒还要视情况而定,对于拒不改正的学生,本身就属于顽劣顽固之类,批评轻了毫无作用,批评重了他会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就看过抖音里一个中学生把一个很大的垃圾桶扔在面朝黑板写字的老师的头上,而且若无其事的左右环顾的笑着,看后觉得后脊梁发冷。这样的学生本来就视校规为摆设,你拿校规去套改他,等于聋子的耳朵就是一个摆设而已。
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而这个严重惩戒的权限和方式也是治标不治本,法制副校长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正纯粹就是隔靴搔痒,自我安慰罢了。学校法制副校长一般都是聘请的校外法律工作者,他们不可能经常性的来学校进行个别辅导矫正,只是一个面向全体学生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而已,而应该进行严重惩戒的学生已经处于危险边缘了,这种既不用承担责任又不用经常性与学生打交道,更不用担心会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校外人士的义务教育行为如同秋风过耳,不留下一丝痕迹。
目前国家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到12岁以上。如果学生是一般性犯错,教师批评教育罚站完全应该,而且这种教育随时随地存在,应该属于正常教育行为,不要上纲上线纳入惩戒范围,这让老师感到难以把控。
而屡教不改,有反抗行为或者暴力行为的学生也应当有专门的惩戒机构,比如过去的少管所,心理疏导机构等让他们接受适当的惩戒和疏导,以避免事态扩大恶化,及时制止或者警醒,达到敲山震虎,亡羊补牢的目的。
所以说《规则》学校老师很难把握这种尺度,就目前的情况,教师已经形成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情况了,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只考学校单方面改变短期内很难有所改观!需要多方面协同进行,而且对一些不配合学校教育子女,反而助纣为虐,大打出手,视学校为平地,视老师如草芥的家长也应该追究其教子不当的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育人的教育氛围,放才能起到真正的教育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