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曝光录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令人愤怒。昨日,紫光阁、共青团中央先后在微博发文: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胎儿有没有出生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哲学学院院士、2011年美国亨利•诺尔斯•比彻生命伦理学奖获奖人邱仁宗教授在《生命伦理学》一书中的论述值得关注。
关于胎儿的道德地位问题主要是胎儿有没有权利的问题,主要是胎儿有没有生的权利,或更确切地说,出生的权利问题。权利是社会给个人的许可。“生的权利”或“出生权利”就是“许可出生”,别人有义务不干涉。出生权利问题又与人工流产的合道德性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
胎儿有无出生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论据作出不同的回答。
(1)胎儿有绝对的生的权利。对这一论点的传统论证是:
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错误的;
胎儿是无辜的人;
杀死胎儿是错误的。
第一个前提是不成问题的。第二个前提现在有了问题:“无辜的人”中的人是person,而胎儿不是person。
(2)即使认为胎儿是人,或一个潜在的人、可能的人,也可以论证胎儿没有绝对的生的权利,即在一定条件下不让它出生在道德上是可容许的。
12世纪犹太教神父、医生和哲学家迈蒙尼德斯(Maimonides)指出,如果继续怀孕威胁母亲的生命,那胎儿就是侵犯者,这时人工流产就不是谋杀。按照犹太教的教义,胎儿的权利不能超过母亲的权利,但一旦胎儿出生就神圣不可侵犯。17世纪的天主教神学家桑切斯利用自卫论据来反对胎儿对母亲的侵犯。还有一些神学家用双重效应原则为在一定条件下否认胎儿生的权利辩护:人工流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流产胎儿不是直接目的而是间接效应:把它从一个它不能在那里活下去的地方转到一个它必定要死的地方。
有人把自卫论据进一步扩大到特殊条件下可以杀一个无辜的人。设一个疯狂的科学家,把一个无辜的人催眠,使他从丛林中跳出来用刀攻击另一个无辜的过路人。如果你被攻击,而杀死攻击者是保护你的生命的唯一办法,你就有权利杀死攻击者。虽然胎儿是无辜的,如果对孕妇的身心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不让胎儿出生而流产,这是容许的。自卫权利也可以转移到你的代理人。例如你雇用一个保镖帮助你杀死攻击者。这个保镖就类似帮助孕妇人工流产的医生。
还有一个有趣的论据,可证明胎儿的权利不能超过孕妇的权利,或一个潜在的人的权利不能超过一个实际的人的权利。设我们的空间探险家落在一个异己文化的人手中。那里的科学家决定把他的身体分解为他的组成细胞来创造几十万的人类(human beings),用他的遗传密码创造出发育完全的人类。这样创造出的每一个人,具有原来的人的能力、技能、知识,也具有自我意识,即每一个人都是一个person。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空间探险家会尽可能逃避,从而剥夺所有这些潜在的人的潜在的生命,因为他的生的权利超过了所有这些未来的人的权利。
这些论证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人工流产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权利、利益、价值的冲突。关键是如何处理这种冲突更为妥善。
(3)胎儿没有生的权利,因为它不是人。论证如下:
以任何理由破坏一个不是人的实体总是允许的;
胎儿不是人;
以任何理由破坏胎儿总是允许的。
有些自由派似乎采用了这样的论证。按这种观点,一个怀了七个月的胎儿的孕妇,仅仅为了同丈夫去欧洲旅行而进行人工流产,在道德上也是容许的。但是这一论证的大前提是成问题的: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去破坏一个不是人的实体。山脉、河流、植物、动物都不是人,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去破坏它们。
(4)即使胎儿不是人,也不应剥夺它出生的权利。可以用“滑坡”论据来支持这种观点。胎儿虽然不是人,但毕竟与成人之间有连续性,在逐渐发育成为人。即使成人死后,尸体不再是人,我们仍需尊重尸体。同样,我们也必须尊重胎儿。需要有合适的理由才能剥夺它出生的权利。如果对胎儿没有丝毫的尊重,借用一些微不足道的理由就破坏它,就会逐渐地侵蚀我们对人的态度。
所以,胎儿的特性有时可以作为胎儿具有生的权利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生的权利指每个人有义务不干涉其他人的生命。但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对杀人、强奸、抢劫等罪行要惩处,直至死刑。所以生的权利是指你若遵守社会的规则,社会许可你活着,社会有义务不伤害或干涉你的生命。受精卵或胎儿的发育一方面视其是否存在遗传结构,另一方面视其是否有适宜发育的环境。一棵橡树子落在离橡树一米远的土中,长出树苗,它能成长为橡树吗?不行。所以橡树苗是否有“生的权利”决定于环境条件。如孕妇不愿怀第二、第三个孩子,或人口爆炸使人口控制成为必要,或妊娠是强奸所致,这时个人和社会的环境都不接受该受精卵的发育。如果家庭和整个社会都不具备该受精卵或胎儿的发育环境和养育条件,也就没有它们的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