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某和阿珍结婚两年,不久前,二人有了爱情的结晶。就在全家沉浸在对新生命的期盼中时,准爸爸刘某却遭遇车祸,意外身亡。
经历了最初的悲痛,家人们的情绪都逐渐稳定。在分割遗产时,刘某的父母与阿珍产生了分歧。刘某的父母认为,阿珍还年轻,以后难免要再嫁人。而且,阿珍不一定会将此孩子生下,即使生下也未必让孩子随父姓,所以不应该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份额。对此,阿珍则主张,腹中的胎儿是她与刘某的孩子,自然有权获得一部分父亲的遗产。
那么,胎儿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呢?如果有,遗产该如何分配?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数不少。其中有很多还牵涉到未出生的胎儿。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春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规定,胎儿是有权利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就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从源头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自然人的关怀延伸至胎儿,其实质是对生命的尊重。齐春婷律师指出,“结合以上案例,阿珍腹中的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在遗产分配时,胎儿与刘某的父母、阿珍一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按比例继承刘某的遗产。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给胎儿预留的财产份额仍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文字:崔帅
编辑:王丹 孟小义
审核:王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