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案例】

2005年5月,某高校大三女生吴某因与男友同居而怀孕。此事被学校知道后,校领导认为此事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于是责令吴某及其男友写出深刻检查,后又以吴某对错误认识不到位、严肃校纪为由对吴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请问,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学校有权将其开除吗?

【法律解析】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在校期间怀孕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可以对吴某及其男友进行惩戒,但却无权以严肃校纪、校规为由,勒令她退学,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另外,自2005年9月1日起,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可以享有性权利,而且还可以结婚。因此,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的,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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