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师德表现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扬子晚报网1月28日讯(记者 周碧莹)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建设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意见》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意见》强调,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同时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

记者还注意到,《意见》指出,要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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