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杂费、学费等教育收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教育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进行违规教育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教育收费款项(保育教育收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收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教育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教育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教育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教育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师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教育收费政策
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教育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教育收费标准。
完善国际学生教育收费政策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教育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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