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导师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是否行得通?

文|孙文静

近日,“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的话题登上热搜榜。教育部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针对“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这一建议,教育部肯定其现实意义,表示“将充分采纳并开展工作”。

教育部的答复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赋予导师如此大的自主权,研究生毕业会不会更困难?”“导师公权私用怎么办?”......这些问题反映了人们的关切,需要正视和解答。

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导师被定位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这种责任体现在学业和生活两个方面。正因如此,在决定研究生能否顺利毕业的问题上,导师应积极主动发挥其学术专长,客观审视学生的毕业资格。

而以上人们的担忧,都将矛头指向了导师权力。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导学矛盾”,更是加剧了这些担忧。学生称呼导师为“老板”、导师指派学生去公司打工、导师以毕业为要挟性侵学生,凡此种种都暴露了导师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在关乎研究生毕业这一重大问题上,赋予导师的自主权,又该如何避免挪作他用?

其实,教育部的回复中已经开出一些“良方”。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导师职责;要求导师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而此前文件中规定的“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等,也对导师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

完善导师制度离不开师生双方的良性互动,作为被管理一方的研究生理应参与其中,在关系自身毕业的“大事件”中享有一定发言权,畅通学生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及时解决师生之间存在的矛盾。唯有如此,双方才能从这一创新制度中受益。

【作者】 孙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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