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高校薪酬调整!奖励性绩效可占绩效工资总量60%及以上

来源:苏州发布

图片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甘肃省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调整绩效工资管理权限,单列引进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拓宽收入渠道并允许兼职取酬,支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落实待遇。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

现将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的通知》(甘教人〔2020〕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教师工作司)。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的通知

甘教人〔2020〕13号

省属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甘政发〔2020〕3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323号)精神,发挥薪酬待遇对人才的吸引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为打造“技能甘肃”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人才薪酬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绩效工资管理权限

(一)绩效工资分配权限下放至各职业院校。职业院校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自主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比例,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范围、考核项目和发放标准。视情修订完善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奖励性绩效可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及以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多得,向关键岗位、高层次 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优秀的,可给予重点奖励。

(二) 绩效工资总量审核权限下放至各职业院校。各院校按照规定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参考标准确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2021年起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年度备案制度,当年9月底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 绩效工资高出部分由省教育厅审核。各职业院校可按照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参考标准确定绩效工资高出部分,科学合理制定优化绩效工资高出部分调整方案,申报绩效工资高出部分。要充分考虑薪酬发放的连续性,保证合理增长,确保方案符合国家工资津贴补贴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因不切实际调整标准,未按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形成新的工资拖欠和支出缺口。

二、拓宽收入渠道

职业院校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继续教育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享 受持有基数股权90%的奖励;自行转化或与其他合作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连续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具体的奖励实施办法院校自主制定。

三、单列引进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

职业院校以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绩效工资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外予以单列,职业院校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制定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与现行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平稳衔接,保证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与同级同类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水平同步增长。对于持有“陇原人才服务卡”A卡和B卡的人才,涉及的引才经费在绩效工资外予以单列,不占用本单位绩效工资。单列的绩效工资应严格对照“陇原人才服务卡”的有效期限,逾期或人员离岗后绩效工资将不再单列。所需经费管理,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甘人社厅发〔2019〕29号)有关规定。

四、允许兼职取酬

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职业院校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在业务相近的国有企业、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归个人所有,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鼓励职业院校引进国有企业、校企合作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兼职。职业院校要依据省上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和接纳企业人员来校兼职的管理实施办法。兼职人员要与企业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兼职事项、期限、工作要求、考核办法、收益分配、保密、成果归属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对于国有企业人员或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的,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方式落实待遇。

五、支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落实待遇

“双师型”教师可经过所任教学岗位学术评估,按照相应的评价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程序,获得相应教师职称。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人才评审教师系列职称的,各院校自主出台条件标准,按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评审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称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及时报省人社厅进行评审。对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人才积极推荐评审相应职称并兑现待遇。通过甘肃省特殊人才评价取得职称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08号),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人才薪酬待遇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运用薪酬待遇的利好政策助推人才队伍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州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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