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起,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条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可以作为受赠人。如在日常生活中,爷爷赠东西给未出生的孙子、孙女;亲朋好友对未出生胎儿的赠与等,此种情况,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是有效的,当然,所赠之物由胎儿的父母代收。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那么,代收人即胎儿的父母应当返还代收的财或物,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因此,继承时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当然,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胎儿在母体中遭受侵权的,即胎儿的母亲遭受损害导致胎儿受到影响,则胎儿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当然是由胎儿的父母代为主张。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其母亲可基于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受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
总之,未出生的胎儿具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母体中受到损害时,出生后具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