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医学上,很难达到100%的要求。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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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并介绍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多以来该院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件体现着司法机关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原则,从中体会一下执业风险。
本周来看看与出生缺陷相关的案件。
案件回顾
张某自2009年12月开始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立产前检查档案,并先后五次到某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并于2010年6月分娩。
但孩子出生42天后,却被检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最终经手术治疗未果死亡。于是,张某及丈夫侯某起诉要求某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计139万余元。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孩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孩子畸形出生,医院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但因孩子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医院医疗行为导致的后果,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其父母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8.9万余元。
出生缺陷与诊疗行为无关为何要赔偿?
出生缺陷,又称出生不当、出生错误,是指因产检医生诊断过失或通知过失导致先天残疾孩子的出生。一个出生缺陷的孩子出生,父母常需要付出更多的金钱、时间,情感受挫,这些损失让人不甘心承受。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生缺陷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在胎儿出生后发现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死亡时,很多家长选择诉诸法院,对产前诊断失误追责。虽然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逐渐增多,但医患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知差距仍旧较大。
对于患方来说,在医院规律产检,就应该保证胎儿是健康的,否则后果应由医方承担。但对于医方来说,产前检查并不能保证能发现所有的发育缺陷,这与当地的医疗水平、医院硬件条件、医生经验有很密切的联系。在医学上,很难达到100%的要求。
该案例涉及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是所有胎儿先天性畸形中最常见的一种先天异常,发生率约为8‰,目前超声检查是孕期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医师协会于2012年6月发布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结合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水平,妊娠18~24周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应该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Ⅲ级对胎儿心脏检查的要求是显示并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怀疑胎儿心脏大血管畸形的,应建议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针对性超声检查(Ⅳ级)宜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神经系统检查、胎儿肢体检查、胎儿颜面部检查等。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常规产检也需要对胎儿心脏进行观察,在临床医师看到超声报告中提示有心脏畸形可能时,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建议孕妇到有资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如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或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患者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患者对胎儿情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如果医方在产检的时候没有发现胎儿发育缺陷,或发现后没有告知,导致新生儿错误出生,那么医方就可能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胎儿出生前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需要为新生儿错误出生导致父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虽然产前超声技术等产前诊断技术手段不断发展,胎儿先天缺陷的产前诊断率不断提高,但是仍不可能达到 100% 的理想状态,仍存在大量现有医疗水平无法预见、难以处置的复杂情形。以下情形可以作为医方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对医方的损害责任加以缓和。
1. 限于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难以发现
目前可以进行产前诊断的疾病仍主要局限于常见遗传病或常见严重的先天畸形,且由于医疗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欠缺,医疗机构开展的产前诊断项目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城市、大医院的仪器设备、诊断项目较全,医生经验、水平较高,整体医疗水平较高,而医疗条件不佳的地区,诊疗水平较差,医疗条件和技术能力难免缺欠。并且,即便是可以开展产前诊断的疾病,诊断结果的准确性还要受到检查时机选择、母婴特殊体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基于现有的医疗水平,无法通过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发现胎儿缺陷的,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缺陷儿父母选择错误出生
医方已经确诊胎儿具有先天性缺陷,并且充分地告知病情信息,同时也给予合理的建议,但父母仍然选择继续妊娠。此时,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缺陷儿父母自身存在过错
如果缺陷儿父母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的情形,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父母故意隐瞒或未告知与胎儿健康相关的重要信息,如
孕期是否接触过有毒有害物质、有无家族遗传病史、是否近亲结婚等;不配合产前诊断,未按医生建议到有资质的医院行进一步检查、复诊或转诊;因父母的原因贻误诊断胎儿缺陷最佳时机的。
4. 母婴的特殊体质
如果医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因母婴存在特殊体质,如孕妇腹壁厚度、羊水量、胎儿体位、胎盘位置等因素,导致对胎儿的缺陷无法发现或做出正确的诊断,此时医方可以提出免除或减轻责任。
一个孩子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产前检查就显得极其重要,稍不留心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严格遵照产前诊断相关管理办法,仔细认真进行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表现及时转诊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完善检查,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冯泠,林萍萍.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20, (32): 23-24.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网络。
责编 小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