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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新学说 (ID:NSI-cm),作者: Sophie
2020年8月,陕西省教育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74号提案《关于全面清理基础教育中“校中校”“假民办”学校的提案》进行了答复。其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校中班”,不得搞“一校两制”。
实际上对“校中校”的清理整治自1996年就已开始,为何至今仍被当作提案进行讨论?整治“校中校”对民办学校有何影响?
“校中校”由来已久
“校中校”现象广泛存在于各学段之中。在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它通常是指以公办名校的名义,在公立学校中办民办学校。这里的民办学校有真假之分,其中公办学校为了牟利开办的“假民校”严重影响了真正的民办学校招生与发展。
在大学教育阶段,“校中校”是指母体高校与其基金会、校办企业等独立法人组织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虽然在不同阶段的“校中校”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本质却很一致。除了共享硬件设施之外,“校中校”主要依靠公办名校或母体高校的品牌和声誉等无形资产进行招生。
“校中校”本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实验。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各地不仅出现了民办学校占用公办校资源的问题,假借名校招生的问题,还出现了部分基础好、教育资源丰富的公办重点初中、小学纷纷改制的现象。这些学校实施“一校两制”:本部接收就近入学的学生,分部则假借“民办”招牌收取高额择校费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教育公平。这类学校就成为国家整治的重点。
“校中校”屡禁不止?
自1996年起,国家对“校中校”之类的学校就已连续出台有关政策法规严加制止。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需严格要求“校中校”在2003年年底以前实现完全独立,即达到规定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四独立标准。
根据教育部的指示,各地2002年开始对“校中校”有了政策性规范及清理行动,到2006年-2009年迎来清理整治活动的关键阶段。
例如,天津市在2006年就已有19所学校被取消了“校中校”和“校中班”。同年陕西省提出规范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禁止高中以下学校开办“校中校”、“班中班”,坚决制止把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做法。
2008年,内蒙古等地要求各地公办学校取缔了不符合政策的“一校两制”学校或“校中校”。2009年,北京市、江西省等地提出严格执行不准违规出租公办学校校舍和场地的规定,坚决纠正“校中校”、“校中班”等。
各地清理规范过程中,教育部多次强调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但在利益面前有的学校却加快了逐利的脚步。
如福建某公办学校为了在政策高压下,为使其校中民办校合法化,不惜停办本属于公众教育资源的初中部,让位给民办学校。这一动作在让本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 “划片、就近、免费入学 ”的周边学生失去了就读公立中学机会,但两所学校却在其中牟取了巨大利益。据报道,在2004-2006年之间,两校靠着16个毕业班每生6000元的学费,获利1700余万元,净利润超过1300万元。
清理“校中校”利于民办学校发展
从上述的政策和案例中不难发现,“校中校”从公、民学校的互助合作方式变成清理整治的对象,主要在于其产权不清晰,占用公共教育资源,收取高额学费严重影响教育公平。
“校中校”游离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与所寄托的公办学校产权不清,享受着公办学校的活动场馆、教师、校舍、宿舍。“校中校”以公办学校的名义,享受政府给予的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恵政策,但同时进行创收。但根据政策,凡取得回报的机构不能称之为非营利组织,也就难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依靠“校中校”取巧获利的不仅是民办学校。政府对其治理更多的集中于公办学校假借“校中校”之名,将公办改为民办,利用民办的高额收费存在监督“真空”的现实把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教育,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合理化。而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校中校”依托名校办民校,实际上就是在拿公立学校的实力与普通民校竞争,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压了真正民办学校有限的生存空间。长此以往,会阻碍真正民办学校的发展。
但“校中校”被清理并不意味着公办学校不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实行“一校两制”,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