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军养老行业必知的8类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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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支持政策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包括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以奖代补”制度,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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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

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第二,在用电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用电原分类执行。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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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

1.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从全国各省份的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有不少的省份均提到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但是,真正专门出台文件的只有山东省。

2014年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对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的公告》,在这个政策文件中明确“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连续招生两年以上、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以申请补助。

2014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指出,“从2014年起连续3年,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2.对从事养老行业的毕业生在经济上给予奖励。

各地为了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事业,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各地的条件不太一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助学贷款和学费补偿。安徽的政策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甘肃的政策规定,对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

一次性入职奖励/补助。安徽规定,对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江苏规定,对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辽宁规定,从2015年起,对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方向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的,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宁夏规定,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

河北规定,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业满2年,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从业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山东2016年的文件规定,本科生、专科生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可分别获得2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次性奖补方面,出台相关规定的省份基本上都是在某一个政策文件中提及这个事情,基本的条件包括签订若干年的合同、工作若干年,有的省份明确了什么专业或什么专业方向的毕业生,还有的省份体现了本科生与专科生的差异。

在一次性奖补方面值得其他省份学习的是浙江,浙江在2013年出台了《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这个文件到期以后,浙江又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十三五”期间延续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奖补对象的条件和奖补标准。

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

3.其他鼓励性政策。

从各地的政策文件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补贴。安徽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海规定为养老护理类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生活补贴。

创业资助和政策支持。广东规定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江西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免费培养和学费减免。上海规定继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护理类专业中职生免费培养,为养老护理类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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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

1.对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广西规定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江苏对于养老护理员有同样的一次性补贴。

山东规定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参加相关培训的给予补贴。

山东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

天津根据取得证书的级别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培训补贴,2007年天津出台文件规定,对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取得“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再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3.给予特殊岗位津贴。

内蒙古规定对于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500元、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4.免费培训贫困地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并向养老机构输送。

山西出台专门的文件对于深度贫困县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养老护理岗位免费培训,2017年共为10个深度贫困县免费培训养老护理员2000名。对培训合格并取得护理员资格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山西省民政厅委托山西省老年公寓向全省养老机构及北京、上海等城市养老机构推荐并输送。

5.给予工资待遇优惠。

河北规定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

6.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甘肃规定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省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广东也有类似的规定。

7.落户时适当倾斜。

广东规定将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纳入紧缺职业目录,在积分制入户方面给予倾斜。江苏规定应当将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

上海规定对于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养老护理人员,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加分。

8.鼓励养老机构招收有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有相关技能的专技人员。

这一政策主要是上海出台的,上海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招用持证的养老护理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根据上海市最新的政策,对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则按专技人员数乘以该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奖补。

9.其他优惠政策。

广东规定对养老护理员的子女入学给予倾斜政策,上海规定积极推荐养老护理员优秀代表参加敬老爱老模范人物、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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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

在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出台以后,各省根据各自的情况对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的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做出了规定。当然,各个省份对于相关的养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要求,从图中可以看到,一些省份的政策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从各地的贷款封顶额度来看,大多是200万元,海南和天津的封顶额度相对低一些,只有5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海南的政策是2012年出台的,天津的政策是2007年出台的。

相对而言,海南的封顶额度确实低了点,天津由于政策出台较早,封顶额度比后来出台政策的其他省份低。

从各省贷款的期限来看,大多是2年以内,只有黑龙江是3年,云南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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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份对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的贷款支持政策

在贷款贴息方面,对这些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的利息,各省都会给予相应的补贴,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还有一些省份给出了其他的方案,如安徽规定省财政对社会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江西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养老服务贷款对象的年龄放宽到70周岁,贷款期限延长为15~30年,并实行优惠利率。

山西在2015年专门发布了《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贴息项目,分别是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其中,养老基本建设项目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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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关于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各省由于经济状况的不同,金额差异较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省的补贴金额也在不断调整。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

1.养老机构领取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各省份的规定来看,各省之间的条件有一定的差异,综合各省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法登记成立。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的相关标准。

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机构信息进入相关系统。河北早期的政策规定养老机构开业后要及时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建设详细信息,后期规定机构信息要录入“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

已经投入运营。一般要求已经连续运营6个月并继续经营,有些省份要求已经运营1年。

床位数量。床位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早期的政策规定要求在50张以上,后来由于2013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公布,有些省份把床位数量要求下调到10张以上。还有省份在核定床位的时候,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的标准计算。2014年天津发布《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还有省份对房间的面积做出了规定,在整体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同时,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入住老年人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有些省份如北京规定入住的老年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外省份老年人。

入住率或者入住老人数量。不同的省份规定有所不同,大多数省份规定入住率要达到50%,高的达到60%。河北省2012年发布的《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要求年度每月入住老人达到30人(含)以上。

养老机构用房如果是租用,要求租期在5年以上。

2.建设补贴既有一次性发放的也有分批发放的。

(1)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一次性发放的居多,也有一些省份分批发放,对分批发放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并与经营时间挂钩。福建规定建设补贴分5年发放,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还有一些省份规定分3年、4年发放,如贵州和吉林。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同时与入住率和收住老人失能程度挂钩。广西规定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是在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收住轻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达25%时,给予50%的建设补贴金额,第二次拨付是在平均收住率达50%时。

建设补贴一次性发放且只与入住率挂钩。重庆2012年发布的《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规定,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2014年浙江发布的《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后,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且部分年份发放与入住率挂钩。陕西的政策规定建设补贴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第1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2、3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

(2)建设补贴偏向护理型床位。

2016年山东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加大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提高20%。

2017年云南发布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3)同一省份内部不同地区建设补贴不同。

山东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分别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床位数量不同时,由不同级别财政给予建设补贴。

2012年新疆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

2013年新疆发布《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又对补贴标准做出了调整,根据文件,对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5)少数省份对建设补贴设立封顶线。

大部分省份对于建设补贴均没有设封顶限制,只有少数省份明确规定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有上限。湖北规定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重庆也有类似的规定。

3.差异化发放运营补贴。

虽然大部分省份对于运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的发放,但是,也有一些省份对于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进行差异化发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运营补贴与床位类型挂钩。根据福建省的政策规定,护理型床位补贴针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有一定的差异,2018年起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这种差异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

运营补贴与养老机构星级和老年人失能程度挂钩。2016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与养老机构的星级以及收住的老人失能程度有关,星级越高运营补贴越高,收住重度失能老人的运营补贴最高。根据广西的政策文件,五星级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失能老人补贴为160元/(人·月),一星级的养老机构收住轻度失能老人补贴只有60元/(人·月)。

运营补贴与收住的老年人失能程度挂钩。一般而言,更多的省份将运营补贴与收住的老年人失能程度挂钩,如湖北省2015年发布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限定运营补贴发放时间。湖北规定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宁夏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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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以奖代补”制度

多个省份实施“以奖代补”制度,不过,各个省份之间又有一定的差异。

贵州和山西针对养老机构投资金额达到一定级别后的企业进行奖励。贵州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

比较而言,山西的规定更为明确。山西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另外,上海也对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主要是指内设医疗机构奖和品牌连锁经营奖。其中,内设医疗机构奖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品牌连锁经营奖指,对连锁经营达2家以上(不含委托管理),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的品牌创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补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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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

一些省份规定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提取一定额度的结余,运营5年以后,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

甘肃、贵州和辽宁3个省份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均规定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结余,经养老机构决策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

3个省份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甘肃和辽宁针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贵州只针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甘肃和辽宁规定提取的结余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计算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贵州规定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计出资增值部分的10%。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

另外,3个省份均规定投入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或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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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有3个省份发布了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文件,2016年湖北首先发布了《湖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福建发布了《福建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同年湖南发布了《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3个省份的投资基金的投向有一定的差别。

湖北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内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多种形式的,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加速、融合发展,建立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

福建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用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养老综合体建设项目、养老产品开发项目、与养老产业相关的其他具有一定成长性的项目。

湖南的投资基金投向健康养老及相关产业,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医疗等领域,以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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