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教育部给了老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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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熊孩子,一个头两个大?

更头大的是老师

他们有一群熊孩子

还有熊孩子背后的一群家长……

打不能打,骂不能骂,管不敢管

熊孩子岂不是无法无天?

教育部公布惩戒规则

从今天(3月1)起

明文赋予了老师惩戒权!

孩子在学校受到惩罚,

惩罚轻重以什么衡量?

学生严重犯错该怎么惩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

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明确教师可以根据程度轻重

对学生实施一般教育惩戒

较重教育惩戒或严重教育惩戒

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规则》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包括: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托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七条红线

1.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是为了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End

责编|杨霄 编辑|邹卓凡

来源|新华社、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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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教育部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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