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条子出好人。”在教育问题上,中国人历来推崇“文治武功”。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时间里,由于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冲击和影响,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还是教师和家长,都或多或少地、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教育惩戒,给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教育需要“中庸”,既不能太过于武断和暴力,也不能不讲原则地放任孩子和放弃惩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应运而生。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近日起正式施行
从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同时明确规定,确有必要时,教师可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共20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适用范围、具体措施、行为边界、实施程序、救济途径、教师保障、行政监督等内容,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框架,将教育惩戒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教育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
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续,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个教育“铁三角”中,家庭教育是关键和核心。
孩子在家庭中养成了良好的习惯,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知道“犯规”就会受到惩罚,必然会对班规校纪心存敬畏,教育惩戒在学校执行起来成效就会更好。
教育惩戒就是学校的“刑罚”,目的不是惩罚学生,而是对学生形成威慑,让学生更好地执行班规校级,更好地自律自省。
学生养成自律的行为习惯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从根本上说,主要源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惩戒的践行。
家庭教育离不开惩罚
惩罚教育是通过批评、责罚、处分等手段使犯错误的人产生相应的紧张、焦虑、畏惧的心理反应,从而产生自律内驱力的一种手段。
惩罚孩子一般是在孩子的行为习惯或道德品质出现严重错误的时候,比如孩子说脏话、动手打人、撒谎且屡教不改等。
批评和惩罚是惩戒教育的两个阶段。批评是是一种轻微的惩戒,多数情况下,批评就足够了;惩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处罚,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孩子需要惩罚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著名歌唱家李双江“舍不得打”孩子,结果李天一因参与轮奸被判刑10年。
教育必须实行相应的惩戒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美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有禁闭室;英国议院制定法规允许教师在历经劝告无效的情况下,采取包括身体接触在内的必要手段,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韩国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学生小腿。
惩罚符合孩子的心理预期
心理学研究表明,认识到自己犯错误的人,都会有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心理准备,以求心理平衡。
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教育者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就会打乱孩子的心理平衡,放纵自己的错误行为,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其发展成长是有害的。
古人说:“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纠有所止,偶有逾矩,安不出大格”。孩子犹如树苗,若不及时修剪,很容易长成“歪脖子树”。
通过合理的惩罚,让孩子从小有敬畏之心,在家里知道遵守家规,在学校知道遵守班规校纪,长大后才不会无视家规国法、公序良俗。
学校教育惩戒实施对象和方式
中小学生在校出现以下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时,学校和老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如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对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惩戒。
但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时,不得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只是其他教育方式的补充手段,是在其他教育手段失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滥用。
学校教育惩戒如同家庭教育“打孩子”,打孩子只适用于孩子的犯错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或十分严重的危害性,否则不要轻易打孩子。
而且,打孩子的次数不宜过多,孩子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教化”,而不是“打怕”,教育惩戒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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